頂替的羅案入學兄弟學籍房產份糾紛關於引發身生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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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一樁家庭內部的房產糾紛,引發了一起冒名頂替上大學的纠纷籍舉報。哥哥主張弟弟侵占了自己借名購買的引发于房房產,弟弟在敗訴後將矛頭指向哥哥的顶替學籍問題。私人財產糾葛與公共教育公平問題深度纏繞,入学大幅增加高校調查取證的案关難度。
舉報所稱的冒名頂替行為發生在25年前,彼時全國統一電子學籍係統尚未建成,份学戶籍、罗生升學檔案以紙質檔案管理為主,兄弟關鍵書證的纠纷籍真實性核驗天然存在漏洞。在高校對舉報對象作出撤銷學曆的引发于房決定後,據此展開的顶替多輪訴訟逐步厘清了高校作出行政行為時遵循正當程序的重要性。
這場始於一套北京房產的兄弟紛爭,暫時以一方失去學曆和北京戶口、案关另一方也未獲得房產的結局收場,留下諸多值得深思的法律與倫理議題。
房產糾紛
2017年,因為北京西城區的一套房屋,唐時達與弟弟唐一達對簿公堂。唐時達主張這套房屋是他借唐一達的購房資格買的,由他實際支付了首付款、中介費及相關稅費,並按月償還貸款,要求唐一達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而唐一達提出,二人沒有借名買房的書麵協議,也從未約定借名買房,二人共同生活在該房屋內,家庭一起還貸,大部分由唐時達支付。
這套房屋於2012年12月底支付首付款。據唐時達說,當時他在北京大學做博士後工作,計劃未來留京,於是有了購房的打算。唐時達說買房不僅是為了居住,也是一種投資行為,“在北京房價飛速上漲的階段,買一套房,自然而然對大家都有好處。”依據北京當時的住房限購政策,外地戶籍的唐時達尚未取得購房資格,於是借用唐一達的購房資格,並向母親肖瓊華(化名)借首付款。唐時達補充,母親從事鋼材生意,給兄弟二人每人準備了120萬購房款,早在兩年前就讓唐一達買房,但他不願意買。
“拒絕買房是真的。”唐一達告訴《南方人物周刊》。2010年7月,唐一達成為北京某單位的公務員。在一年的試用期內,他每月的工資大約是3000元,還要從中拿出1700元付房租,無力承擔購房後的月供。“我可以不買房,至少還有宿舍住,也能租房。”
唐一達認可北京房產的投資價值,所以後來同意了家庭集合資源買房的做法。但是,他認為涉案房屋在購買的時候沒有約定好是誰的,“都是家裏的。我們是農村來的,有習俗造成的思維慣性,沒有分家的概念。”他提到,另一件事可以用來佐證這套房屋為什麽能理解為屬於家庭共有財產。臨近2016年春節,肖瓊華與兩個兒子的矛盾爆發,唐一達記得肖瓊華對他們說:“你倆都不對,年也不陪我過,也不搭理我,房子都是我買的,收回。我承認你們兩個年輕人在房子中的價值,我們分。”
唐一達還提出質疑,如果這套房是借名購買,“唐時達在2013年8月取得了北京戶口,為什麽當時不去過戶,要到2017年再提?”
唐時達的解釋是房屋過戶的稅費太高,而且他並不覺得會出問題,“兩兄弟,無論在誰名下,(房子)肯定不會跑。”唐時達認為二人產生分歧是在2015年,唐一達結婚後表露出了對房子的占有意圖。2016年10月,唐一達在女兒出生4個月後,私自掛失原件,補辦了產權證,並將自己及女兒的戶口遷入該房產名下。
唐一達對此解釋,他是被動遷移戶口。2016年單位集中清理集體戶口,名下有自有房產的職工,戶籍必須從集體戶遷出。唐一達的戶籍變動後,戶口所對應的學區從西長安街學區轉為了廣安門內-牛街學區,他認為兩者教育資源有差距,理應獲得補償;其次,2014年,肖瓊華出資130餘萬給唐時達另買了一套位於朝陽區的房屋,唐時達將戶口落在這裏,並將之出租,依舊與肖瓊華一起住在涉案房屋內,三人之間在房產上的收益並不平衡。
唐一達提出了一個協商方案:將涉案房屋賣出,增值部分他與唐時達一人分一半,再適當給肖瓊華一些首付款的利息。肖瓊華則要求先按銀行同期存款利率算利息,增值部分三人再分配,唐一達不同意。在唐時達後來給出的一段電話錄音證據中,二人還就購房指標的折價數額進行過溝通,唐一達表示價值260萬,但沒有簽署協議。三人協商不成,唐時達去法院起訴了唐一達,肖瓊華作為原告方證人出庭。
肖瓊華當庭對借名買房的說法表示肯定,“唐時達借唐一達的戶口買房子,隻有口頭協議,沒有書麵約定……這個房子就是唐時達的。”她還補充了朝陽區房屋的買賣始末,“2014年,唐時達向我借錢又買了朝陽區的房子……2017年2月,我將朝陽區的房子賣了,用於養老。”
唐一達認為,肖的證言是法院認定借名買房事實存在的關鍵性證據。2017年12月18日,一審法院判決唐一達在房屋的抵押手續解除後協助唐時達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手續。
家庭內部的利益糾紛經司法裁決後,唐一達不服。於是,他決定將另一件“家事”置於公權力的審查之下。他告知唐時達,如果24小時內不撤訴,他將去唐時達的本科就讀學校湘潭大學舉報其冒名頂替他人上大學。
舉報博弈
2018年1月14日,湖南省邵陽市城步苗族自治縣,唐時達與唐一達在多位親友的調解下,再一次進行協商。半個多月前,唐一達對一審判決提起了上訴,並向湘潭大學發去了《關於唐時達學籍被冒用情況的舉報》。
得知舉報的事情時,唐時達的想法是“我隨便你舉報”。湘潭大學很快就派出校紀委工作人員到城步縣調查,家裏人勸他趕回來解決問題。他也認為舉報對自己的職業生涯不利,“(用人單位)覺得你連家庭關係都處理不好,還能幹好工作?”他稱自己被這些壓力推著走到了談判桌前。而唐一達說,他是看在親戚們的麵子上才同意回家談判。二人簽訂了一份《房產處理協議》(以下簡稱《協議》),房產由唐時達處置,他要向唐一達支付360萬元,其中160萬元在當日支付,餘額出具200萬元的欠條,六個月內支付。
對於“360萬元”,《協議》上也有說法。“房產作價900萬,扣除現有房貸餘額180萬,淨值720萬元。”但唐時達說,房產當時市值最多隻有600萬,扣除首付款和房貸後,幾乎所有收益都要歸唐一達所有。唐一達對此表示否認,“唐時達申請了訴訟保全,保險公司出具的保函上寫著870萬元。”
▲簽訂《房產處理協議》次日,唐一達向湘潭大學紀委送達《關於虛假舉報唐時達冒名頂替學籍的檢討書》,其中寫道,他因房價飛速上漲而心態失衡,敗訴後想要報複唐時達,所以作了虛假舉報。唐一達說,這些文字是唐時達在微信裏發給他後他謄抄的。圖\受訪者提供
簽訂協議當日,唐一達寫下保證書,承諾撤回上訴。次日,唐一達向湘潭大學紀委送達了《關於虛假舉報唐時達冒名頂替學籍的檢討書》,其中寫道,他因房價飛速上漲而心態失衡,敗訴後想要報複唐時達,所以作了虛假舉報。唐一達說,這些文字是唐時達在微信裏發給他後他謄抄的。
那天在湘潭大學紀委辦公室,唐一達接受了調查談話。唐時達後來才知道,談話內容與檢討書內容並不一致。唐一達在事後回想時,覺得自己從答應私下調解的那一刻就落入了對方的圈套。
2018年7月,唐時達未按約定時間支付剩餘的200萬元,唐一達再次向湘潭大學舉報唐時達冒名頂替上大學,並向法院起訴,要求唐時達按照《協議》的約定支付錢款。唐時達隨即提起反訴,主張《協議》是在唐一達舉報脅迫之下簽署,完全違背自身真實意願,請求法院撤銷這份協議。
對於未按約定付款,唐時達向《南方人物周刊》解釋,是因為唐一達沒有在約定時間內將房產過戶給他,也沒有配合他處置房產。2018年9月11日,北京市西城區不動產登記中心才依據相關民事判決書、執行裁定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將涉案房屋過戶登記在唐時達名下。唐一達則認為房屋處於查封狀態,唐時達沒有去解封,也沒有找中間人售賣房屋,“壓根就沒想給200萬元。”
終審法院依據《協議》簽訂前後的情況,認為唐一達向湘潭大學的舉報目的並非追求湘潭大學調查處理唐時達的結果,而是通過《協議》實現其對涉案房屋獲得財產利益的目的。且法院認為案件是家庭成員之間的矛盾糾紛,肖瓊華的證言具有客觀真實性。肖瓊華證實,唐一達是以撤銷舉報作為《協議》簽訂的前提條件。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作出判決,《協議》和欠條無效,要求唐一達向唐時達返還160萬元。
唐一達的民事訴求沒有得到法院支持,但他的舉報得到了湘潭大學的重視。2018年8月,湘潭大學在第二次舉報的一個月後作出《關於撤銷唐時達學曆的決定》。唐一達接著向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舉報“唐時達戶籍被冒用”。2019年5月,北京市公安局注銷了唐時達的北京戶口,認為這是“弄虛作假,非法辦理取得的”。
2022年,此前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由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啟動再審程序,法院聚焦的問題是:在唐時達的北京戶口已被注銷的情況下,二人之間的借名買房合同是否有效,涉案房屋能否辦理轉移登記。2024年,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借名買房合同有效,但唐時達不具備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的資格。
至此,兄弟二人之間的房產糾紛徹底落下帷幕。唐一達沒有取得房屋歸屬權,而唐時達被撤銷了學曆,失去了北京戶口,丟了工作。唐時達說,在拒不返還160萬後,唐一達又向他要了50萬,配合處理了涉案房屋。而據唐一達了解,該房屋的出售價格是780萬元,相比而言,他得到的更少,但他不想再糾纏。
經曆過這些庭審後,唐一達說,肖瓊華在他心中失去了母親的地位。但他也不認為肖瓊華是偏心唐時達,“如果真正愛她的老大,就應該堅決執行《協議》,讓他有北京戶口、有學曆。”
從2018年年初那場家庭調解還生發出另外兩樁案件。當時,唐時達無法拿出160萬元,向在場的親戚借錢,其中兩人在2020年起訴唐時達欠錢不還。唐時達的辯護理由是他們借調停的名義乘人之危,一人逼迫他寫下借據,另一個人惡意造成他借錢的事實。一審法院判了唐時達敗訴。
身份迷局
對於學籍和戶口的舉報是否屬實?究竟誰才是“唐時達”?兄弟二人給出了截然不同的說法。
唐時達說他跟弟弟是雙胞胎,1983年10月16日出生。母親肖瓊華在懷孕期間與父親潘某感情破裂,想要離婚,在去她二姐家的路途中生下了他們,一並抱了過去。二姐的丈夫是鄉裏的幹部,有文化,所以請他來給孩子們起名字,都跟他姓唐。後來由於單親母親照顧兩個孩子負擔太重,肖瓊華將唐時達留在二姐家,將弟弟帶在身邊養育。對唐時達來說,二姨夫和二姨就成了他的養父養母。
而唐一達說,他才是那個被送養的孩子,因為計劃生育以及父母感情不和的原因被送至二姨家寄養。生父和養父母分別在武岡市和城步縣給他申報了戶口,對應名字是“潘峰”和“唐時達”,兩個身份證號的出生日期碼相同。他從小以“唐時達”的身份在城步縣生活。上小學以前,他隻在跟隨養母走親戚的場合見到肖瓊華和原名叫“潘濤”的哥哥。大約9歲的時候,養母將身世告訴了他。初高中階段,他在城步一中讀書,跟著生母肖瓊華生活。哥哥初中在武岡市讀書,高中也來到城步一中,但二人不在同一個班,他在163班,哥哥在165班。
身份變化的轉折點在2001年高考後。唐一達記得他的高考分數是596分,加上20分加分是616分,剛好過他填報的中山大學的提檔線,但他沒被錄取,被調劑到了湘潭大學。唐一達難以接受,並且他認為自己的成績一直是穩步提升的態勢,還有潛力沒發揮出來,想複讀一年再考。肖瓊華這時提出,讓哥哥頂替“唐時達”的身份去湘潭大學讀書,他給出了戶籍信息和湘潭大學的錄取通知書,拿起了此前一直沒用過的“潘峰”的身份。2001年10月,他將“潘峰”改名為“唐一達”。2002年,他以“唐一達”的身份在武岡市參加高考,考取了北京的一所大學。
在決定要舉報後,唐一達回到城步縣辦理了幾份證明書。分別是“城步一中”出具的證明,“唐一達與我校2001屆高163班畢業生唐時達是同一個人”;“唐時達”戶口原籍所在村出具的證明,“唐一達與我村遷出村民唐時達是同一個人”;“唐時達”養兄出具的證明,“唐一達與我弟弟唐時達是同一個人。”“城步一中”還出具了另一份證明,2001年“唐時達”“未去湘潭大學就讀,於同年秋季回我校複讀。”
▲“城步一中”出具的證明:2001年“唐時達”“未去湘潭大學就讀,於同年秋季回我校複讀”。圖/受訪者提供
唐一達的舉報材料中有兩份2002年湖南省高考報名登記表,一份姓名為“唐時達”,另一份為“唐一達”。“唐時達”在城步一中讀初高中以及複讀班,考生類別為“往屆”,“唐一達”則在武岡市第二中學讀初高中,沒有複讀經曆,考生類別為“應屆”。兩張登記表上的證件照,肉眼辨識為同一人。
唐時達對“唐一達”的登記表表達了質疑,有完整的讀書經曆,且與“唐時達”經曆不同,他認為不能證明是同一個人。唐一達就這些登記表向記者作出解釋:他先在城步一中辦理的複讀,但“潘峰”的戶口落在武岡市,於是他轉去了武岡二中複讀。由於城步一中的老師特別希望他在城步縣報名高考,享受少數民族考區的加分政策,所以也給他報了名,不過他的戶口沒能遷過去。武岡市報名表上的過往讀書經曆是老師填的,在2009年教育部啟動全國學籍管理體係構建工作之前,學籍的管理並不嚴謹。唐時達在城步一中的班主任及武岡二中的班主任在後來麵對相關單位詢問時證實了他的這段經曆。
除了登記表,唐時達還有數條針對舉報材料的質疑。首先,“潘濤”的身份證出生日期碼為“19831116”,比唐一達小一個月,這是“指弟為兄”;並且,“小一個月絕無可能是親兄弟關係。”其次,唐一達提供了兩張“唐時達”身份證的采集圖片,采集時間分別為2001年4月27日和2002年3月25日,並手寫標注2001年的照片是他,2002年的是“潘濤”。唐時達說,“更換照片需要經過同一性核驗,不是隨便更換,怎麽能憑肉眼(看)?”第三,“潘濤”的常住人口登記表上,“何時何因由何地遷來本市”一欄寫著“2007年4月3日,大(中)專學生畢業”,那時候唐時達在湘潭大學讀碩士,“人生軌跡完全不同”。
▲唐一達提供的兩張“唐時達”身份證的采集圖片。圖/受訪者提供
記者問唐時達,“潘濤”這一身份從何而來。唐時達回答,“不得而知。”然而,“潘濤”的那張常住人口登記表上,戶主姓名為肖瓊華,潘濤與戶主關係為“子”。在一份2018年9月武岡市公安局對二人生父潘某的詢問筆錄中,潘某說:“有兩個小孩,大的叫潘濤,1982年7月13日出生;小的叫潘峰,1983年10月16日出生。”
行政訴訟
自湘潭大學2018年8月23日作出《關於撤銷唐時達學曆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後,唐時達開始了漫長的訴訟之路,至今沒有放棄通過法律途徑撤銷湘潭大學的《決定》。成年後,唐時達全部學業、工作履曆均建立在湘潭大學本科學曆之上;本科學曆被撤銷如同抽走人生履曆的地基,碩士、博士學位相繼被校方撤銷,原有工作單位也與之解除勞動關係,他的生活轟然坍塌。
這場由家庭經濟糾紛引發的舉報,一經曝光,事態就不由舉報人和被舉報人控製。2018年1月4日,湘潭大學開始對舉報進行調查核實,即便唐一達在2018年1月14日說自己是虛假舉報,湘潭大學的調查也沒有停止。事實上,唐一達在那天還接受了湘潭大學紀委的調查談話,一開始他說自己2001年高考前改名唐一達,哥哥叫唐時達。調查人請他解釋為什麽與舉報的事實出入這麽大,唐一達回答:“因為唐時達是我的親哥哥,我想保全他,所以今天我在這裏說假話、做偽證。”之後,他對冒名頂替展開了詳細的講述,隻是當時沒有在筆錄上簽字。第二次舉報後,他才去湘潭大學對筆錄補上了簽名和手印。
這份筆錄成為湘潭大學認定冒名頂替的證據之一,但由於唐一達的做法客觀上存在言辭反複、前後矛盾的問題,唐時達質疑該筆錄的真實性。此外,唐時達對於審理法院采信的幾點關鍵證據都提出了質疑,包括湘潭大學說由他本人提交的“唐時達情況說明”和《關於懇請母校寬大處理本人錯誤行為的報告》,他說兩份證據沒有本人簽名,是偽造的。他也不認可父親潘某的證言,“來源、程序不合法,係非法證據。”
湘潭大學法務賀慶在2022年作出過一份對《關於懇請母校寬大處理本人錯誤行為的報告》的情況說明,稱這是2018年6月唐時達在師弟陪同下向他遞交的,他曾答應唐時達不會用作訴訟證據;然而,唐時達向紀委舉報他偽造證據,於是他向當時的審理法院提交了這份證據。《南方人物周刊》曾聯係賀慶核實此事,對方表示不便接受采訪。
不過,唐時達與湘潭大學之間主要的庭審焦點在於程序問題。在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於2019年3月作出的第一次判決中,認定湘潭大學在作出《決定》的過程中程序違法。例如,沒有告知唐時達相應的權利救濟途徑,構成程序輕微違法,但認為程序違法行為並未實際對唐時達的權利造成影響,所以駁回了唐時達的訴訟請求。
第二次針對案情的審判由湘潭市嶽塘區人民法院在2022年作出,也認定湘潭大學程序輕微違法。唐時達提起上訴。同年,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定湘潭大學程序違法,因為在作出《決定》前,沒有將相關證據交給唐時達質證,沒有及時將《決定》送達唐時達,其上也沒有載明權利救濟途徑,對唐時達重要的程序性權利造成了實質損害,依法應撤銷《決定》。但是,法院認為不誠信的入學破壞社會公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撤銷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但不撤銷行政行為。”法院再次駁回唐時達的訴求。
▲2025年11月17日,湘潭大學在重新調查後再次作出撤銷唐時達本科學曆證書的決定。圖/受訪者提供
2025年8月,經唐時達申請再審後,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進一步強調了正當程序原則的重要性,“涉案證據未經唐時達質證發表相關意見,故不能作為被訴行政決定的依據。”法院撤銷了湘潭大學的《決定》,責令其3個月內重新作出相應的行政行為。2025年11月17日,湘潭大學在重新調查後再次作出撤銷唐時達本科學曆證書的決定,並在文件中列舉了證據,詳細回應了唐時達提交的申辯意見。
唐時達依然不接受,麵對記者的采訪,他指出多處他所認為的不合理之處。其中之一是,湘潭大學主張“違法行為一直在持續,應該適用新法”,但作出決定依據了《教育法》的2015年修正版,而不是2021年修正版。後一版本的第七十七條對冒名頂替入學的行為規定了全麵的法律責任。唐時達認為,如果他冒名頂替屬實,湘潭大學相關人員及唐一達也應該承受相應處罰。
2026年8月8日,唐時達收到湘潭市嶽塘區人民法院的傳票,他與湘潭大學的新一輪法庭博弈將在8月18日開始。
(感謝祁彪和胡磊對本文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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